司法部备案审查案例:推动盐业市场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壁垒

针对地方性法规中限制外地盐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问题,司法部通过备案审查程序有效督促了相关条款的修订。

9月26日,司法部公布了8个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为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立法及备案审查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关键机制。近年来,司法部持续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与纠错功能,成功解决多起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

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包括2件地方性法规案例和6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重点关注法规规章是否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不当条款损害群众权益等核心问题。

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司法部审查并纠正了某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限制外地盐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要求本地食盐批发零售商必须从本地企业采购食盐的规定。

案情显示,2024年,某市人民政府开展了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一揽子”方式修改了11件规章。《某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制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盐产品由异地运入的,承运人必须持有准运证,一车(船)一证,证、货同行,并接受市盐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在地区一级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食盐零售商应当从所在地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或者从所在地具有转(代)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食盐。”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国务院2017年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删除了关于食盐准运证和本地采购的限制条款,并明确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经审查,司法部认为《某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制定时间较早,在2024年专项清理时未按中央要求及时废除地方保护内容,仍保留已被上位法取消的食盐准运证和区域限制制度,这限制了外地盐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形成对本地企业的地方保护,应予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沟通后,建议其及时修订。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对《某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修改工作。

发布于 2025-09-26 22: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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