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备案审查案例:推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改革

某地方性法规因未按时依据国家政策调整,仍保留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条款,司法部通过备案审查机制及时予以修正。

9月26日,司法部公布了8宗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典型案例,旨在为各地各部门的立法和审查工作提供实践指导。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司法部持续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有效发挥其监督与纠错职能,解决了多起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

本次发布的8宗案例(包括2件地方性法规案例和6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重点关注法规规章是否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是否违背上位法、是否存在不当条款影响民众权益等核心问题。

其中一宗典型案件涉及司法部对某省地方性法规中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规定的审查处理。

案件背景显示,2023年,某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原于2009年9月颁布)。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若采取有偿出让方式,需按国家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以有偿方式取得许可满2年或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时,经批准可转让,受让方须符合许可条件,转让后经营期限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在“(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中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现有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城市政府应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经审查,司法部指出国务院2016年意见已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作出改革部署,明确新增经营权无偿使用,现有有偿使用需逐步取消。2023年修订的《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未及时跟进国务院改革要求,仍保留有偿使用规定,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需予以纠正。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协商后达成一致,目前该省人大常委会已完成对条例的修订工作。

发布于 2025-09-26 2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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