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罪
聚众**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多人纠集在一起进行**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被视作蔑视社会道德、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罪由1979年刑法之中的"流氓罪"演变而来,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罪及其他一些聚众犯罪。但直到2010年南京副教授聚众**案发生,才引爆公众对长期受到“冷落”的“聚众**罪”的广泛关注。“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多人纠集在一起进行**活动。“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首要分子”是指在 聚众**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追究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偶尔参加者,一般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
对聚众**罪的存废问题有三种看法,一种是废除说,中国社会学家、性学家李银河认为应当取消聚众**罪,认为“聚众**罪”是出于公民个人独特的价值观,基于自愿进行的私密**行为并没有受害人,刑法不应当对该范畴的自由行为加以干涉。一种是保留说,学者欧爱民教授认为聚众**罪是对宪法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严重侵犯,为维护宪法权威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应当坚定地支持聚众**罪对犯罪的惩处力度。一种是折中说,何兵教授认为,"聚众**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天会消失,但不是现在。
历史沿革立法演变《 路史·前纪》第五卷记载:“有巢氏时,实有季子,其性喜淫,昼淫于市,帝怒,放之于西南。” 这是对聚众**行为入罪的最早记录 。春秋战国时期,对性的态度比较开明,如“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宋朝,随着理学兴起,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万恶淫为首”成为训条。
聚众**罪起源要追溯到1979年刑法之中的"流氓罪",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 处七年以上****。1984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聚众**的行为”划入“其他流氓活动”的范围,适用流氓罪对之加以制裁。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聚众**行为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的对象,是中国独有的罪名。
学理解释“聚众”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活动,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活动”指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即群宿群奸,不限于男女**行为,也可以是男男性行为,除自然**外,还包括其他**、兴奋、满足**的行为,包括**、**、**等**行为。聚众**罪指聚集众人进行***乱活动的行为,仅限于身体**活动,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讲述淫秽言论、数人在不同地点的网上**的,不成立本罪。
构成要件客体聚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男女多人自愿在一起**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败坏社会风气,是一种蔑视社会道德、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刑法理论将“众”解释为三人以上,但不能认为三人以上聚集起来实施**活动一律构成本罪,刑法规定本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因此三个成年人基于同意而秘密实施性行为不属于聚众**罪。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活动的行为,而没有要求**活动公然进行。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行为。聚众性的多人参与带有一定的公众性,由此产生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广义上的公众是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具有排己性。狭义上的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外的人群,具有排他性,法律意义上的公众是狭义上的公众。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本罪中是指聚众**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被引诱参加聚众**活动的,不成立聚众**罪。
主观方面聚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参与聚众**的人不具有被迫性,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他人参加聚众**活动,则视行为性质、次数与具体情况认定为**罪、强制猥亵罪或者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事责任聚众**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不考虑男女性别差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活动当中,起到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人参加聚众**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对偶尔参加者,一般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法条依据刑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节录)对聚众**罪相关解释是:
“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多人纠集在一起进行**活动。
“多人”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聚集在一起从事**活动。
“**”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
“首要分子”是指在 聚众**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
“组织”是指纠集聚众**的人员、 选择或提供聚众**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活动出谋划策等。”
与其他罪界限罪与非罪界限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区分聚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通奸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此外,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符合聚众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能作为聚众**罪处理。
从犯罪主体上区分聚众卖淫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对偶尔参加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活动依照《刑法》第310条第二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的,无论是不是首要分子,是不是多次参加,在量刑上应当从重处罚。虽然聚众**罪是对社会法益的犯罪,但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的行为,则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聚众**罪和组织卖淫罪区别定义不同组织卖淫罪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或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聚众**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活动。
客观构成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是组织他人卖淫,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客观行为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
聚众**罪规定的**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还包括其他组合。
主体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卖淫的组织者。
聚众**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主观方面组织卖淫罪是故意犯罪,一般具有盈利的目的。
聚众**罪主观上一般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
聚众犯罪延申聚众犯罪除聚众**罪外,还有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越狱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不同的聚众犯罪的有不同的刑事责任承担范围。
所有参与剧中犯罪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越狱罪。
聚众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如《刑法》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2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等。
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如《刑法》第301条规定的聚众**罪。
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其他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如《刑法》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4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评价中国社会学家、性学家李银河认为应当取消聚众**罪,认为公民秘密进行的性活动是公民性权利,法律不应对其进行不当的干涉,“聚众**罪”是出于公民个人独特的价值观,基于自愿进行的私密**行为并没有受害人,刑法不应当对该范畴的自由行为加以干涉。聚众**罪不是以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来制定的,而是以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来否认其他一部分的生活方式。
学者欧爱民教授认为,聚众**罪并没有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即使性自由是一项法定权利,但任何权利不受绝对的,应受到合理限制。聚众**罪是对宪法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严重侵犯,为维护宪法权威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应当坚定地支持聚众**罪对犯罪的惩处力度。
学者何兵教授认为,"聚众**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天会消失,但不是现在,他认为这需要一个过程,是个人生活和公共社会关系的一种博弈。
典型案例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案2021年2月中旬至4月,许某某通过玩色情剧本杀游戏的方式,引诱多名未成年人在某县某宾馆内参加聚众**活动四次。2021年3月27日,许某某通过玩色情剧本杀游戏、播放淫秽视频的方式,引诱五名未成年人在某县某宾馆内参与聚众**活动。人民**判决:许某某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判处****五年,本案被告人以剧本杀店主的身份,在进行剧本杀游戏的过程中,引诱未成年人观看剧本杀黄色剧本、淫秽视频,通过性表演等方法**、拉拢、勾引未成年人参加,教唆未成年人参与**活动,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受重大损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依法必须对其严惩。
南京副教授聚众**案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海建立了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组织了数次所谓的“同好游戏”。22名被告人通过马尧海建立的QQ群结识,结伙进行聚众**活动。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一审认定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罪。马尧海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或免予刑事处罚。马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他对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持有异议。一审判决后马尧海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
其他国家规定《德国刑法典》在第十三章妨害性自**中,第183条规定:公开的实施性行为,故意地或明知地引起公众厌恶,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日本刑法典》在第二十二章猥亵、奸淫和重婚罪中,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然实施猥亵行为的,处六个月以下惩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者科料。
《最新意大利刑法典》在第九章侵犯贞操或性名誉的犯罪一节中,第52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或展示的场所实施淫秽行为的,处三个月至三年****。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51条规定了公然**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他人关注,并且使他人产生厌恶或恐慌情绪,而实施**行为。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大网.2023-09-08
聚众**罪为什么是刑事犯罪?如何界定?律师解读.今日头条.2023-10-12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罪.微信公众平台.2023-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黑龙江**网.2023-09-08
寻衅滋事罪的规范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2023-10-12
聚众**罪存废刍议——以南京换妻案为视角.南漳**.2023-10-12
“聚众**”今日不公开审理 将做无罪辩护.凤凰网.2023-10-12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临沂市兰山区**公共服务网.2023-10-18
刑法学研究的五个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0-12
聚众**罪追诉标准是怎样?3个人可以构成本罪吗?.今日头条.2023-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01
张明楷: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西南政法大学量刑法学网.2023-10-12
2022年度吉林省**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微信公众平台.2023-10-12
媒体评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文强涉黑案居首.中国新闻网.2023-10-12
推荐阅读
-
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格科微”,股票代码:688728)成立于2003年12月26日,在自...
-
钟嘉琪
钟嘉琪钟嘉琪,1999年9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中国曲棍球运动员,司职前锋,现效力于中国女子曲棍球队。2014年,钟...
-
第30届中国电影金鸡奖
第30届中国电影金鸡奖第30届中国电影金鸡奖(第24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闭幕式)是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电影家协会、吉林市...
-
调味酒
调味酒调味酒是指采用特殊工艺生产的、有特定的香味物质含量和独特的风味、能弥补基础酒中存在的缺陷的功能性白酒。常具有特香、特甜、特...
-
格列高利十一世
格列高利十一世教宗格列高利十一世(拉丁语:GregoriusPP.XI;1336年—1378年)原名博福尔的伯多禄·罗热尔(...
-
四大名镇
四大名镇四大名镇指的是朱仙镇(版画、年画)、湖北汉口镇(商业中心)、广东佛山镇(手工业)、江西景德镇(瓷器)并称全国四大名镇,明...
-
关键词
关键词《关键词》是由林怡凤填词,吴庆隆编曲,林俊杰作曲并演唱的一首流行歌曲。收录在2015年12月25日发行的实验专辑《和自己对...
-
中天门
中天门中天门,位于泰山内,是登泰山东西两路的交汇要地,恰好位于登顶半程的位置,无论是上山还是下山,这里都是必经之路。中溪山北侧为...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命题,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
托和络·穆荫
托和络·穆荫托和络·穆荫(?-1864年),字清轩,隶正白旗,晚清大臣,咸丰顾命八大臣之一。由官学生考授内阁中书,充军机章京,迁...

